證明一位著作家自相矛盾,可以是一個必要的階段,但永遠不應成為一項切實而富有成效的批評之最終目的。僅僅知道一個體系裏存在某種謬誤——而這種謬誤甚至可以設想為僅僅是作者的一種偶然的、個人的失誤——這不過是批判性認識的一種相對貧乏的程度而已。要真正克服一個結構嚴整的體系,唯一可能的途徑乃是:能夠毫釐不差地指明謬誤侵入該體系的那一點,以及它在其中蔓延、分枝所循的途徑。人們必須對那以自相矛盾為頂點的謬誤之起點、發展與災變理解得如此透徹,並且——我幾乎想說:即便作為對手也要如此感同身受地理解——正如人們反過來對自己所獻身的某個體系之種種關聯竭力去理解一般。
種種頗為獨特而尖銳化的情形,使得在馬克思這一個案中,自相矛盾的問題獲得了遠比通常更為重大的意義;與此相應,我也對那個問題着墨甚多。然而,正是面對如此重要而富有影響的思想家,我們就更不應迴避批判任務的第二部分——我相信,在此一個案中,這第二部分在切實意義上甚至是更富成效、更具教益的。
讓我們從一個立即把我們引向要點的問題開始:馬克思是經由甚麼途徑達致其學說的理論基本命題,達致「一切價值單單以體現於物中的勞動數量為基礎」這一命題的呢?
這一命題絕非一條不言而喻、因而根本無需證明的公理,這是毫無疑問的。正如我已在別處有一次闡述過的那樣,價值與辛勞絕非兩個如此相互歸屬的概念,以致人們必定立刻被「辛勞乃是價值之根據」這一洞見所攫住。「我為一物費盡辛勞,是一件事實;該物是否也值得這番辛勞,則是另一件與之有別的事實;而這兩件事實並不總是攜手並進,這一點業已為經驗所過於確鑿地證實,斷無任何懷疑之餘地。每日因技術的笨拙、或因失算的投機、或僅僅因不幸而白白耗費於一無價值之結果上的、那無數徒勞無功的辛勞,無一不為此提供佐證。而那為數眾多、以少許辛勞換得高度價值的情形,亦同樣為此提供佐證。」²³
因此,倘若對於某一範圍仍要主張這兩個量之間存在一種必然而合乎規律的契合,那麼人們就必須向自己、也向自己的讀者交代某些足以支撐這一主張的根據。
馬克思在他的體系裏也確乎提出了一種論證。但我相信能夠加以說明的是:他所採取的這條論證途徑從一開始便是不自然的、與問題的性質不相符的;其次,體系中所陳述的論證,顯然並非馬克思本人藉以達致其信念的那一論證——毋寧說,它是事後被臆造出來、作為一種人工修飾過的支撐,用以支持一種從別的印象中汲取而來的成見;最後——而這是最具決定意義的——其論證貫穿着一連串最為昭然的邏輯與方法上的謬誤,這些謬誤剝奪了它的一切證明力。
讓我們更仔細地看一看。
馬克思要他的讀者去相信的那個基本論題是:商品的交換價值——因為他的分析只針對交換價值,而不針對使用價值——其根據與尺度,存在於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數量之中。
如今,無論是商品的交換價值或者說價格,還是其再生產所需的勞動量,都是外在地顯現出來的量,大體上頗為易於進行經驗性的確定。因此,對馬克思而言,顯然最切近的做法本應是:對於一個其正確與否必然體現於經驗事實之中的命題,為了確信其成立而訴諸經驗,換言之:對於他那可訴諸純經驗證明的論題,也着手進行一種純經驗的證明。然而馬克思並不這樣做。在此甚至還不能說他是漫不經心地略過了這一可能的、而且必定也是恰當的認識與證明源泉。毋寧說,正如他第三卷的論述所表明的那樣,他十分清楚經驗事實的狀況如何,並且清楚這些事實與他的論題相牴觸。他知道,商品的價格並非按照其所體現的勞動數量、而是按照那還包含其他要素在內的全部生產成本來確定的。因此,他迴避對其論題進行最自然的檢驗,這必定絕非偶然,而是出於明確的意識:在這條途徑上無法取得有利於其論題的結果。
然而,對於這類論題而言,還有第二種同樣完全合乎本性的論證與說服途徑,即心理學的途徑。人們可以借助我們這門科學中極為常用的歸納與演繹之混合,去探究那些動機:一方面是人們在進行交換活動及確定交換價格時所受的指引,另一方面是人們在參與生產時所受的指引;並且可以從這些動機的性質出發,得出關於人們典型行為方式的結論,其中也可以設想,經常被索取與被允給的價格,與生產這些商品所需的勞動量之間,或許會顯現出某種關聯。正是在類似的問題上,這種方法常常被運用,且取得了極佳的成效,例如供求律的通常論證、生產成本律的通常論證、地租的解釋等等,皆以此為基礎;而 Marx 本人,至少是粗略地,也屢屢採用過這種方法。唯獨在他的根本論題上,他卻又再次迴避了它。儘管所斷言的交換價值與勞動量之間的外在關聯,顯然唯有透過揭示那把二者連結起來的心理學中介環節,才能獲得其充分的理解,他卻放棄了闡明這些內在關聯;他甚至偶爾有一次宣稱,對「需求與供給」這「兩種社會驅動力」的「更深入的分析」,亦即那本會引向那內在連結的分析,在「此處並不適宜」(III. 169)。其中那個「此處」雖然起初僅指一段關於需求與供給對價格形成之影響的離題討論,但就一種真正「深入」而徹底的分析而言,事實上且實際上卻延伸至整個 Marx 體系,尤其也延伸至其最重要的基本思想之奠基。
然而,此處又有一點值得注意的特異之處。Marx 在這第二種可能而自然的探究方法面前,同樣並非以毫無偏見的疏忽而過。毋寧說,他再一次刻意地迴避了它,且充分意識到它會帶來何種結果,以及這結果對他的論題不利。原來,在第三卷中,他確實以「競爭」這個粗略的統稱,把那些在生產與交換中發揮作用、而他在此處及他處放棄了對其作「更深入分析」的驅動力召喚了出來,並且知道且闡明:這些驅動力在現實中並不導致價格向商品所體現的勞動量靠攏,反而相反地把價格從這一尺度推開,推向一個至少對應於第二個並列因素之共同作用的水準。正是這「競爭」,依照 Marx 的說法,造成了那著名的平均利潤率的形成,以及純粹勞動價值「轉化」為與之偏離、且包含一份平均利潤的「生產價格」。
Marx 不從經驗出發、也不從其發揮作用的動機出發,去對他的論題作經驗的或心理學的論證,反而寧願選擇第三條對於這類題材而言肯定有些奇特的論證途徑:純粹邏輯證明之路,即從交換的本質出發進行辯證演繹之路。
Marx 早已在古老的 Aristoteles 那裏找到了這一思想,即「交換不能沒有相等,而相等不能沒有可通約性」(I. 35)。他便接續這一思想。他把兩種商品的交換設想為一個等式的圖像,推論出在這兩件被交換、並因而被等同起來的物品中,必定存在「一種同等大小的共同之物」,並由此着手去尋找這共同之物,被等同起來的物品作為交換價值必定「可化約」於它(I. 11)。
我想順帶指出,在我看來,單是第一個前提,即在兩件物品的交換中應當顯現出二者的某種「相等」,就已經顯得很不合時宜,這一點到頭來其實無關緊要,但同時也顯得很不切實際,或者說,用乾脆的德語講,思考得不正確。凡是相等與精確的均衡占主導之處,向來不會發生既有靜止狀態的任何改變。因此,若在交換的情形中,事情以商品易主而告終,那麼這毋寧更是一個跡象,表明其中曾有某種不相等或某種優勢在起作用,正是透過其偏向才迫成了那一改變,恰如在彼此靠近的複合物體的組分之間,當對所靠近的外來物體之組分的「化學親和力」恰恰並非同等之強、而是強於對既有組合之組分的親和力時,便會締結新的化學化合一般。事實上,現代國民經濟學也一致認為,那古老的經院神學關於應交換之諸價值「等價」的見解是站不住腳的。但我不想在這一點上再加分量,而轉向對那些邏輯與方法操作的批判性考察,Marx 正是透過這些操作把勞動蒸餾為他所尋找的「共同之物」。
正是這些操作,我在上文已暗示過,在我看來似乎構成了 Marx 理論最痛處的所在。它們所包含的科學上的根本錯誤,幾乎與其思想環節一樣多,而這些環節為數並不少;並且它們帶有明顯可觸的痕跡,表明它們是事後絞盡腦汁、人工拼湊出來的,目的是讓一個先入為主的見解,作為一場真實研究歷程的表面上自然而然的結果而呈現出來。
Marx 在尋找交換價值所特有的「共同之物」時,採取了以下做法。他讓在交換中被等同起來的客體所總共具有的各種屬性一一檢閱而過,然後依照排除法剔除所有經不起檢驗的屬性,直到最後只剩下唯一一種屬性。這一屬性,即作為勞動產品這一屬性,於是便必定是所尋找的那共同屬性。
這種做法有些奇特,但其本身並非應予摒棄。當一個人不去對所推測的特徵屬性作正面的檢驗,這固然會引向先前討論過的、為 Marx 刻意迴避的那兩種方法之一,反而僅僅透過否定的途徑去獲得「恰恰是它才是所尋找的屬性」這一信念,即所有其餘屬性都不是它、而其中總得有一個是它,這當然有些奇特。儘管如此,只要運用時具備必要的審慎與完整性,這種方法仍能引向所期望的目標;也就是說,只要人們極其小心地注意,凡屬於其中的一切都確實被放入邏輯之篩,並且在篩選過程中被排除的任何一個環節上都不犯任何疏失。
但 Marx 是如何進行的呢?
他從一開始就只把那些具備他最終想要篩出、作為「共同」屬性的那些具交換價值之物放入篩中,而把所有其他種類的都擱在外面。他的做法,就像一個人迫切希望從甕中取出一個白球,並且謹慎地透過在甕中不放入白球以外的任何球,來支持這一結果。原來,他從一開始就把自己對交換價值之實體的考察範圍,限制在「商品」之上;他對這一概念雖未予以仔細的界定,但無論如何把它理解得比「財貨」更狹窄,並把它限制在勞動產品上,與自然賦予之物相對立。然而事情顯而易見:倘若交換當真意味着一種等同,而這等同以「一種同等大小的共同之物」的存在為前提,那麼這共同之物就必定要在所有進入交換的財貨種類中去尋找並找到,不僅在勞動產品中,也在自然賦予之物中,如土地、立木、水力、煤層、採石場、石油礦藏、礦泉水、金礦等等。13 在尋找交換價值所據以為基礎的共同之物時,把那些並非勞動產品的具交換價值之財貨排除在外,在這種情形下乃是一樁方法上的死罪。這無異於一位物理學家想要從對某一單一物體群(例如透明物體)之屬性的篩選中,去探究一切物體所共有的某種屬性(例如重力)的根據:他讓透明物體所共有的一切屬性一一檢閱而過,從其餘一切屬性中論證它們不可能是重力的根據,並據此最終宣告:透明性必定是重力的原因!
對自然賦予之物的排除(這在交換中等同這一思想之父 Aristoteles 那裏,肯定不會閃過腦海),愈發難以辯護,因為某些自然賦予之物,如土地,屬於財產與交易中最最重要的對象,而且也絕不能斷言,自然賦予之物的交換價值總是僅僅完全偶然而任意地被確定。一方面,偶然價格在勞動產品中也會出現;另一方面,自然賦予之物的價格往往顯現出與固定參照點或決定根據之間最為清晰的關係。例如,土地的買價構成其地租的、依照當地慣行利率而定的某個倍數,這是眾所周知的;同樣確定的是,立木或礦中之煤,因品質不同、或因處於不同位置而具有不等的運出條件,其取得不同的價格絕非出於純粹偶然,如此等等。
Marx 也謹防對以下事實作出明確的交代:他從一開始就把一部分具交換價值之財貨排除於考察之外,以及他為何這樣做。他在此處也如其屢屢所為,以鱔魚般滑溜的辯證技巧,從其論證的棘手之處滑了過去。他首先避免提醒讀者注意:他的「商品」概念比一般具交換價值之財貨的概念更為狹窄。他極其巧妙地為日後把考察限制於商品預備了一個自然的接續點,即在其書首所置的、表面上完全無害的一般語句:「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占主導地位的社會中,其財富表現為一種龐大的商品堆集。」若按 Marx 日後賦予商品一詞的勞動產品之意義來理解,這句話便是完全錯誤的。因為自然賦予之物,包括土地在內,構成國民財富中極其可觀、絕非無足輕重的組成部分。但毫無戒心的讀者很容易就略過了這一不準確之處,因為他並不知道,Marx 日後會給商品一詞賦予一個狹窄得多的意義。
在下文中,這一點仍未獲得澄清。恰恰相反,在第一章開首的幾段裏,「物」、「使用價值」、「物品」與「商品」交替出現,而在後者與前數者之間並未劃出任何嚴格的區分。第10頁寫道:「一個物的有用性使它成為使用價值。」「商品體……是使用價值或物品。」在第11頁我們讀到:「交換價值表現為……一種數量上的比例,即一種使用價值與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比例。」請注意,此處被指為交換價值現象之領域的,竟仍是使用價值=物品。接着,Marx以「讓我們更仔細地考察這件事」一語繼續論述,而這句話肯定不適宜用來宣告論述跳躍到另一個較狹窄的研究領域:「一件個別的商品,例如一夸特小麥,按極為不同的比例與其他物品相交換。」以及「我們再取兩種商品」如此等等。在同一段裏,「物」這個用語甚至再度出現一次,而且正出現在對於該問題至關重要的措辭中,即「在兩種不同的物中存在着一種同樣大小的共通之物」(這兩種物正是在交換中被等同起來的)。然而在隨後的第12頁上,Marx只就「商品的交換價值」進行對「共通之物」的尋找,卻隻字未提他由此已把研究領域局限於交換價值物之一部分這一點。14 緊接着在下一頁第13頁,這一局限又被棄置,而剛才就商品這一較狹範圍所取得的結論,又被應用於物品之使用價值這一較廣的範圍:「因此,一個使用價值或物品之所以具有價值,只是因為抽象的人類勞動在其中對象化或物質化了!」
倘若Marx在關鍵之處沒有把研究局限於勞動產品,而是同樣就具交換價值的自然賜予之物去尋找那共通之物,那麼勞動不可能是那共通之物這一點便會顯而易見。倘若他明確而公開地進行那種局限,那麼他本人以至他的讀者必定會被這個粗劣的方法論錯誤絆倒,他們必定會對這個天真的把戲啞然失笑:先把一切按其本性同樣屬於該範圍、卻並非勞動產品的具交換價值之物特意從中剔除出去,然後才把「身為勞動產品」這一屬性順理成章地蒸餾出來,當作該範圍的共通屬性。這個把戲唯有像Marx那樣去做才能成功,即不知不覺地、以一種迅速而輕巧地滑過這個棘手之處的辯證法去做。在我衷心讚歎Marx竟有本事把如此謬誤的做法呈現得令人信服之餘,我當然仍只能確認:這做法是徹頭徹尾謬誤的。
但讓我們繼續往下看。憑着剛才所述的把戲,Marx其實也只是達致了讓勞動得以進入競逐這一步而已。正是憑着對範圍的人為局限,勞動才成為這個狹窄範圍所「共通」的一種屬性。然而在它旁邊,畢竟還可能有其他屬性同樣作為共通屬性而被納入考慮。那麼,這些其他的競逐者又是如何被擊敗的呢?
這是憑着另外兩個思想環節達成的,其中每一個都只含寥寥數語,但在這寥寥數語之中卻含有最嚴重的邏輯錯誤之一。
在第一個環節中,Marx把「商品的一切幾何的、物理的、化學的或其他自然屬性」都排除出去。因為「它們的物體屬性根本只有在使它們具有用處、亦即成為使用價值的限度內才被加以考慮。另一方面,商品的交換關係顯然以撇開其使用價值為其特徵」。因為「在這種關係(交換關係)之內,一種使用價值恰恰與任何另一種使用價值同樣有效,只要它以適當的比例存在」(I. 12)。
「Marx對於下述論證會怎麼說呢?在一座歌劇院裏,有三位出色的歌唱家,一位男高音、一位男低音和一位男中音,各人的薪酬都是20,000盾。有人問:使他們在薪酬上彼此被等同看待的那個共通情況是甚麼?我回答:在薪酬問題上,一把好嗓子恰恰與任何另一把好嗓子同樣有效,一把好的男高音嗓子與一把好的男低音或好的男中音嗓子同樣有效,只要它根本以適當的比例存在。因此在薪酬問題上人們『顯然』撇開了好嗓子,因此好嗓子不可能是高薪酬的共通原因。這個論證是錯誤的,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但同樣顯而易見的是,被它原原本本仿照而來的Marx的結論,也絲毫不見得更正確。兩者都患有同一種錯誤。它們把對某一情況本身的撇開,與對該情況藉以出現的那些特殊形態的撇開混為一談。在我們的例子裏,對薪酬問題而言無關緊要的,顯然只是好嗓子藉以出現的那種特殊形態,究竟是作為男高音、男低音還是男中音的嗓子,但絕不是好嗓子本身。同樣,就商品的交換關係而言,被撇開的固然是商品的使用價值藉以出現的那種特殊形態,即該商品是用於飲食、居住、衣着等等,但絕不是使用價值本身。人們並沒有乾脆撇開使用價值本身,這一點Marx本可以從以下事實得知:凡無使用價值存在之處,便不可能存在任何交換價值,而這是Marx本人也屢屢被迫承認的一個事實。」(Böhm-Bawerk)15
然而論證進程的下一個環節情況就更糟了。Marx逐字接着說:「撇開商品體的使用價值,那麼它們便只剩下一種屬性,即勞動產品這種屬性。」真的嗎?我今天要問,正如我12年前所問過的那樣:只剩下一種屬性嗎?難道具交換價值的物品不也共有以下屬性嗎,例如它們相對於需求而言是稀少的?或者它們是慾求與供給的對象?或者它們是被佔有了的?又或者它們是「自然產物」?因為它們既是自然產物也同樣是勞動產品這一點,沒有人比Marx本人說得更清楚,正如他有一次所言:「商品體是兩種要素,即自然材料與勞動的結合。」又或者,具交換價值的物難道不也共有以下屬性嗎:它們給其生產者造成成本,而這正是Marx在第三卷中記得如此清楚的一種屬性?
那麼我今天要再問:價值的原則,何以不能同樣好地存在於這些共通屬性中的隨便哪一種之中,而非要存在於「身為勞動產品」這一屬性之中呢?因為對於後者,Marx連一絲一毫的正面理由也未曾提出過;他唯一的理由是負面的,即那個被順利撇開的使用價值並非交換價值的原則。然而這個負面理由,難道不是同等程度地適用於一切被Marx所忽略的其他共通屬性嗎?
何止如此!就在同一頁第12頁上,Marx以「一種使用價值恰恰與任何另一種同樣有效,只要它以適當的比例存在」為由把使用價值對交換價值的影響撇開了,而他卻在這同一頁上就勞動產品向我們作了如下敘述:
「然而勞動產品也已經在我們手中起了變化。我們撇開它的使用價值,便同時撇開了使它成為使用價值的那些物體成分與形態。它不再是桌子、房屋、棉紗或任何別的有用之物。它的一切可感屬性都被消滅了。它也不再是細木工勞動、建築勞動、紡紗勞動或任何別種特定的生產性勞動的產品。隨着勞動產品的有用性質的消失,體現於其中的各種勞動的有用性質也隨之消失,因而這些勞動的各種具體形態也隨之消失;它們不再彼此區別,而是統統被化約為相同的人類勞動,即抽象的人類勞動。」
還能說得比這更清楚、更明確嗎:對於交換關係而言,不僅一種使用價值,而且一種勞動和勞動產品也「恰恰與任何另一種同樣有效,只要它以適當的比例存在」?換言之,Marx剛才據以對使用價值宣判排除令的那個完全相同的事實狀況,就勞動而言也同樣存在?勞動與使用價值都有一個質的方面和一個量的方面。正如使用價值作為桌子、房屋或棉紗而在質上有所不同,勞動作為細木工勞動、建築勞動或紡紗勞動同樣在質上有所不同。而正如人們可以按其數量去比較不同種類的勞動,人們同樣可以按使用價值的大小去比較不同種類的使用價值。那個完全相同的事實狀況,何以對於其中一個競逐者導致被排除,對於另一個競逐者卻導致被加冕以價值的桂冠,這是絕對無法索解的!倘若Marx碰巧把研究的次序顛倒過來,那麼他本可以用他排除使用價值時所用的那同一套推論機關來排除勞動,繼而再用他為勞動加冕時所用的那同一套推論機關,把使用價值宣告為唯一剩下的、因而即所尋求的共通屬性,並把價值解釋為一種「使用價值的凝膠」。我相信,可以斷言的,不是說笑,而是十分認真地說:在第12頁那兩段中,前一段把使用價值的影響撇開了,後一段把勞動論證為所尋求的共通之物,而在這兩段裏,主詞是可以彼此互換的,而外在的邏輯正確性不會有絲毫改變;在前一段絲毫未動的句子結構中,可以處處用勞動和勞動產品取代使用價值,在後一段的結構中,可以處處用使用價值取代勞動!
這就是Marx把他關於勞動乃價值唯一基礎的根本命題引入其體系時所憑藉的邏輯與方法。我認為,這種辯證的戲法竟會是Marx本人信念的根據與源頭,這是完全不可能的。一位具有Marx這般地位的思想家,而我把他視為一種第一流的思考力,倘若他當時所要做的真是首先去形成自己的信念,並真正以自由而不偏不倚的目光去探尋事物的實際關聯,那麼他絕不可能從一開始便沿着如此扭曲而違反事物本性的道路去探尋,他絕不可能僅僅由於不幸的偶然,便接連一一陷入上述一切邏輯與方法上的錯誤,並把勞動乃唯一價值源泉這一論題,當作這樣一條研究道路自然而然、事先既未預知亦未預期的結果帶回家來。
我相信,實際的情形並非如此。我絲毫不懷疑Marx對其論題確實是真誠地深信不疑的。然而他這份信念的理由,並不是他寫進體系裏的那些理由。那些理由大概根本上更多是印象,而非理據。
首先是權威的影響。Smith 與 Ricardo 這兩位偉大的權威,正如當時人們至少所相信的那樣,確曾教授過同一命題。不過他們對此命題所作的論證,並不比 Marx 多,而僅僅是出於某些一般而模糊的印象加以設定。恰恰相反,凡是他們仔細審視之處,以及在那些無法迴避仔細審視的領域,他們都曾明白地反對過此命題。對於發達的經驗性國民經濟,Smith 正如 Marx 在其第三卷中所言,教授說價值與價格圍繞著一個成本水準波動,而此成本水準除勞動之外尚包含一份平均的資本利潤;Ricardo 在「On value」一章著名的第 IV 節中,同樣以全然的明晰與明確闡明:除直接與間接的勞動之外,資本投資的規模與持續時間亦對財貨的價值產生決定性的影響。為了能毫無顯眼矛盾地沉湎於那以勞動為價值「真正」泉源的哲學上的偏愛思想,他們不得不與此思想一同逃遁至那尚無資本家與土地所有者的童話之鄉與童話之時。在那裏,此命題因不受檢驗,故可不受反駁地加以主張。它不受經驗的檢驗,因為根本不存在這方面的經驗;亦不受科學心理學分析的檢驗,因為他們正如 Marx 一般,迴避了這樣的分析:他們並不論證,而是把一種勞動價值的田園牧歌設定為「自然」狀態。16
Marx 作為繼承者,步入了這些藉著 Smith 與 Ricardo 的權威而獲得巨大聲望(誠然並非無人異議)的情緒與見解之中。而身為一位熾熱的社會主義者,他樂於相信此說。難怪他對於一個如此恰切地足以支撐其經濟世界觀的思想,所持的懷疑態度並不比一位 Ricardo 更甚,而後者對此思想本應極為牴觸。同樣難怪他並未因古典學派那些相互矛盾的言論而被激起對勞動價值命題的批判性懷疑,反而只把這些言論解釋為古典學派試圖以迂迴之途規避一條令人不快的真理之惱人後果的舉動。簡言之,難怪他在那曾誘使古典學派作出片面、半模糊、半遭反駁且全無論證之言論的同一材料的基礎上,就其本人而言相信了同樣的命題,而且是強烈地、無條件地、帶著熾熱的信念。就他本人而言,他無需更多的理由。唯獨為了他的體系,他才需要一種形式上的論證。
他在此論證中之所以不能單純依靠古典學派,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後者畢竟並未論證任何東西。我們也知道,他既不能訴諸經驗,亦不能嘗試一種經濟心理學上的論證,因為這些途徑顯然會把他引向與其論證主題恰好相反的結論。於是他便轉向那本就合乎其思想取向的邏輯—辯證的思辨。而在此處的口號便是:凡能相助者,盡皆來助!他知道自己想要得出且必須得出甚麼,於是他便以令人欽佩的精巧手腕,在那些任人擺佈的概念與前提上施以雕琢與扭曲,直至那預先知曉的結果當真以外觀體面的推論形式呈現出來。或許他在此過程中被自己的信念蒙蔽得如此之深,以致對那必然隨之而生的邏輯與方法上的荒謬全然未加覺察;又或許他覺察到了,卻在自己面前將其辯解為純屬形式上的輔助手段,意在使一條依其最深信念在實質上有所根據的真理,亦獲得它應得的體系化外衣:對此我無法判斷,而今日大概也再無人能加以判斷。但我所要主張的是:恐怕再無別的、像 Marx 那樣思想力量強大的頭腦,曾像 Marx 在對其基本命題作體系化論證時那樣,端出一套如此嚴重、如此持續、如此顯而易見錯誤的邏輯。
如今他把這條錯誤的命題編織進其體系之中。他憑著一種令人欽佩的策略性巧思,這種巧思在他緊接著的下一步中再度光彩奪目地顯現。原來,雖然他在審慎迴避經驗證明的情況下,僅僅「自心靈深處」推導出其命題,但人們終究無法完全打消這樣的念頭:要拿經驗來檢驗這種先驗思辨的結果。倘若 Marx 自己不去做,那麼他的讀者大概便會自行動手去做。那麼 Marx 究竟是如何行事的呢?
他作了區分。在某一點上,其命題與經驗的不符是顯而易見的。對於這一點,他便如同抓住公牛的雙角一般,親自加以正視。原來,他按照其基本原則的推論曾教授說,各種不同商品的價值,其比例如同生產它們所必需的勞動時間之比例(I. 14)。然而即便對於匆匆一瞥的觀察者而言,這條命題在某些事實面前站不住腳,也是顯而易見的:例如一名雕塑家、一名藝術木工、一名小提琴製造者、一名機械製造者等等的一日產品,其價值斷然並非與一名普通手工業者或工廠工人的一日產品同等,而是遠為更高,儘管兩者「體現」著同樣多的勞動時間。如今 Marx 以一種精湛的辯證手腕親自把這些事實提出來討論。他以一種口吻來看待它們,彷彿它們並不包含對其基本原則的牴觸,而僅僅是該原則的一種輕微變體,這種變體仍處於規則之內,只是需要對後者作某種說明或更精確的界定。原來他聲明,他想把其定理意義上的勞動理解為「簡單勞動力的支出」,即「平均而言,每一個未經特別發展的普通人在其肉體機體中所具有的」勞動力;換言之,即「簡單的平均勞動」(I. 19),與此相近者已見於(I. 13)。「較複雜的勞動」,他接著說,「只算作被提升的、或毋寧說被倍增的簡單勞動,以致較小量的複雜勞動等於較大量的簡單勞動。經驗表明,這種化約是不斷進行的。一件商品儘管可能是最複雜勞動的產品,但其價值卻使它與簡單勞動的產品相等,因而它本身也僅僅代表一定量的簡單勞動。各種不同的勞動被化約為作為其計量單位的簡單勞動時所依的不同比例,是通過一種社會過程在生產者背後確定下來的,因而在生產者看來,這些比例彷彿是由習慣所給定的。」
對於一位匆匆掠過的讀者而言,這番說明聽起來或許當真頗為言之成理。然而倘若稍加冷靜而清醒地審視,這印象便會逆轉為它的反面。
我們所面對的事實是:一日或一小時的合格勞動之產品,其價值大於一日或一小時的簡單勞動之產品,例如一名雕塑家的一日產品在價值上等同於一名碎石工的五個一日產品。如今 Marx 曾教授說,凡在交換中被彼此等同的事物,必定包含「同等大小的某種共通之物」,而這共通之物應當是一種勞動及勞動時間。是勞動一般嗎?Marx 直至第 13 頁為止那些最初的、一般性的論述使人作如是推測,但此說顯然並不成立:因為五日的勞動斷然不是與一日的勞動「同等大小」。因此 Marx 如今所說的不再是勞動本身,而是「簡單勞動」:故此共通之物應當是同等數量的某種特定種類的勞動,亦即簡單勞動的含量。
然而冷靜地審視起來,此說更加站不住腳,因為在雕塑家的產品中根本完全不曾體現任何「簡單勞動」,更遑論體現與碎石工的五個一日產品中同等數量的簡單勞動了。清醒的真相是:這兩件產品體現著不同種類、不同數量的勞動,而這,正如任何不抱成見者都會承認的那樣,恰恰是 Marx 所要求且必須加以主張之事實情況的明白反面:即它們體現著同一種類、同等數量的勞動!
誠然 Marx 說:複雜勞動「算作」被倍增的簡單勞動,但「算作」並非「是」,而理論所探求的乃是事物的本質。當然,人們在某種考量之下,可以把一日的雕塑家勞動等同於五日的碎石工勞動,正如他們例如也可以把一頭鹿等同於五隻野兔。但是,這樣一種等同既然不足以使統計學家有資格以科學的嚴肅態度去主張:在一片有 100 頭鹿與 500 隻野兔的獵區內共有 1000 隻野兔;那麼價格統計學家或價值理論家便同樣沒有資格嚴肅地主張:在雕塑家的一日產品中體現著五日的簡單勞動,而這便是它在交換中被等同於碎石工的五個一日產品的真實理由。倘若有人容許自己在「是」令其陷於困境之處,便以「算作」與「容其算作」來自我解圍,那麼究竟能藉此證明出多少東西來,我稍後將再以一個直接針對價值問題加以剪裁的例子來試作說明。但在此之前,我還必須先插入另一番考察。
原來 Marx 在所引的那段文字中試圖為其把複雜勞動「化約」為簡單勞動的手法作辯護,而且是藉著經驗來辯護。「經驗表明,這種化約是不斷進行的。一件商品儘管可能是最複雜勞動的產品,但其價值卻使它與簡單勞動的產品相等,因而它本身也僅僅代表一定量的簡單勞動。」
好。我們姑且暫時容此說成立,並且只稍微更仔細地審視一下:對於 Marx 所援引的這種合乎經驗的化約,其化約標準究竟應以何種方式、藉著哪些因素來確定。在此我們便遇上一個極為自然、但對 Marx 的理論卻極具殺傷力的察覺:那化約標準不由別的東西所確定,而僅僅由實際的交換比例本身所確定。合格勞動在其產品的價值形成中應按何種比例換算為簡單勞動,這既不是先驗地、也不是依憑合格勞動所固有的某種屬性而被確定或可被確定的,相反,作出決定的不是別的,正是實際的結果、實際的交換比例。Marx 自己便這樣說:「其價值使它與簡單勞動的產品相等」,並且他援引了「一種社會過程」,藉著這種過程,「在生產者背後確定下各種不同的勞動被化約為作為其計量單位的簡單勞動時所依的不同比例」,而這些比例因而「彷彿是由習慣所給定的」。
在此情況下,訴諸「價值」與「社會過程」作為換算尺度的決定性因素,究竟意味着甚麼呢?撇開其他一切不論,這恰恰意味着解釋之中赤裸而純粹的循環論證。解釋的對象本應是商品的交換比例,例如同時要解釋:為何一座耗費了一日雕刻工的小雕像,會與一車耗費了五日碎石工的礫石相交換,而不是與耗費十日或僅三日勞動的較多或較少的礫石量相交換。馬克思就此給予我們甚麼解釋呢?這交換比例之所以如此而非其他,是因為一日雕刻工恰恰可換算為五日簡單勞動。那麼,它為何恰恰換算為五日呢?因為經驗顯示,它透過一個社會過程被如此換算。那麼,這個社會過程又是甚麼呢?正是有待解釋的那個過程:即那個使一日雕刻工的產品在價值上等同於五日普通勞動產品的過程。倘若它事實上經常與僅僅三日簡單勞動的產品相交換,那麼馬克思同樣會指示我們把 1 : 3 的換算尺度承認為合乎經驗的尺度,並把解釋建基於其上,去說明一座小雕像為何恰恰必須與一名碎石工三日勞動的產品相交換,不多也不少!簡言之,顯然在這條路上,關於不同種類勞動的產品為何按此種或彼種比例彼此交換的真正原因,我們根本一無所獲;馬克思告訴我們,它們之所以如此交換,雖然措辭稍有不同,乃是因為它們按經驗就是如此交換的!
我順帶還要指出,馬克思的追隨者,或許是認識到上述循環,曾嘗試把複雜勞動向簡單勞動的換算建立於另一個實在的基礎之上。Grabski²⁸ 說:「一小時複雜勞動內含多於一小時的簡單勞動,這並非虛構,而是事實。」因為「為求前後一貫,也必須把用於習得技藝的那部分勞動計算在內」。我相信,無須多言便足以使這種解答的全然不足顯而易見。對於按實施勞動而把相應比例的習藝勞動加算上去,我絕無異議。但顯然,只有當這項加算的大小與那種差異的大小相符時,人們才能由此加算去解釋複雜勞動相對於簡單勞動在效力上的種種差異。例如在我們假設的情形中,只有當每一小時實施對應四小時習藝時,亦即換算成較大單位,當一名雕刻家以學習與實施獻身於其職業的 50 個年頭裏,他必須學習 40 年方能實施 10 年時,那麼一小時實施的雕刻勞動裏才真正包含五小時的簡單勞動。然而,現實中竟出現如此這般、哪怕只是大致相近的比例,恐怕誰也不願主張。因此,我從追隨者這顯然不足的權宜假設,重新轉回大師本人的學說,再藉一個例子來闡明其謬誤的性質與影響範圍;在這個例子中,馬克思錯誤的推論方式,我相信,最為清楚地暴露無遺。
因為憑藉完全相同的論證方式,人們同樣可以主張並維護這樣一個命題:交換價值的原則與尺度在於商品的物質含量,商品按其所體現的物質量的比例相互交換。一種商品形態中的十公斤物質,隨時都與另一種商品形態中的十公斤物質相交換。當人們自然會反駁這一主張,指其顯然錯誤,因為例如 10 公斤黃金並非與 10 公斤、而是與 40,000 公斤鐵或更多公斤的煤相交換,那麼我們便仿照馬克思的範例反駁道:就價值形成而言,關鍵在於所含的普通平均物質。它充當計量單位。經過提煉的、精細的、貴重的物質「只算作被提升、或毋寧說被倍增的簡單物質,故而較小量的精製物質等同於較大量的簡單物質。這種換算不斷進行,經驗即可證明。一件商品縱使由最精美的物質構成,其價值卻使它等同於由普通物質構成的商品,故而它本身亦只代表一定量的普通物質」。一個「社會過程」(其事實上的存在斷然不容置疑)不斷地把例如一磅生金換算為 40,000 磅生鐵,把一磅生銀換算為 1,500 磅生鐵。黃金的加工,例如出自一名普通金匠之手,抑或出自一位大藝術家之手,會使物質的品質產生進一步的細微差別,而實踐則按經驗以特殊的換算尺度公允地對待之。因此,倘若一磅金條與 40,000 磅鐵條相交換,或一隻由 Benvenuto Cellini 鍛造、重量相等的金杯與 4,000,000 磅鐵相交換,那麼這並非對該命題的違反,而是對該命題的印證,即商品按其所表現的「平均物質」的比例相互交換!
我相信,沒有成見的讀者不難在這些論證中重新辨認出馬克思配方的兩種成分:以「效力」替代「存在」,以及那種解釋循環,它在於從社會中那些恰恰有待解釋的事實交換比例裏,去援引換算尺度!
馬克思就這樣應付了事實與其理論之間最刺眼的矛盾,就辯證法而言無疑手法高超,但就事情本身而言,自然地、亦不可能不是地,以一種全然不足的方式應付過去。
然而,除此之外還存在另一些就程度而言不那麼引人注目、與實際經驗相牴觸之處,亦即那些由資本投入在決定事實上的商品價格時所佔的份額而來的牴觸,正是李嘉圖如上文所述在《資本論》第四節「論價值」中所討論的那些。面對這些牴觸,馬克思採取了另一種做法。他暫且對它們完全閉目不視。他在整整兩卷的篇幅裏對它們置之不理。他裝作它們並不存在,在整個第一卷與第二卷裏以前提的方式把它們抽象掉。原來,在其價值學說的整個後續闡述中,同樣在其剩餘價值理論的展開中,他始終從那個部分被默默堅持、部分被明確道出的「前提」出發,即商品確實按其價值,亦即恰按其所體現的勞動的比例相互交換。17
他也再次把這種前提式的抽象與一個極為高明的辯證手法結合起來。原來,存在着某些與理論規則的事實偏離,理論家確實可以將之抽象掉:那就是市場價格圍繞其經常的持久水平上下波動的那些偶然而暫時的波動。如今,馬克思每逢這類場合,當他聲明要把價格與價值的偏離抽象掉時,總不忘把讀者的注意力引向這類「偶然情況」,謂人們必須對之「不予理會」,諸如「市場價格的持續振盪」,其「漲落相互抵銷」,並「自行向作為其內在規則的平均價格還原」。18 他藉這樣的提示,為自己的抽象贏得讀者的認可;然而他在此不僅抽象掉偶然的波動,還抽象掉那些十分固定、持久、典型的「偏離」,而這些偏離的存在恰恰構成有待解釋的規則本身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這一點對於並非極為仔細審視的讀者而言始終隱而不顯,於是他毫無察覺地滑過了作者方法上的彌天大罪。
因為,在一項科學研究中對本應加以解釋之物置之不理,這乃是方法上的彌天大罪。如今,馬克思的剩餘價值理論所追求的,無非是一種按其本意而作的、對資本利潤的解釋。然而資本利潤恰恰就藏在商品價格對其純粹勞動成本數額的那些經常偏離之中。因此,倘若人們對這些「偏離」置之不理,那便恰恰是對有待解釋之物的主要部分置之不理。12 年前,我曾就同一個方法上的疏失,既責難過以同樣方式犯下此疏失的 Rodbertus,亦責難過馬克思本人。³¹ 容我重複我當時批評的結語:
「他們(剝削理論的擁護者)主張這樣一條規律,即一切商品的價值建基於其所體現的勞動時間之上,而在下一刻,又把一切與此『規律』不相協調的價值形成,例如以剩餘價值形式歸於資本家的價值差額,攻擊為『違法』、『不自然』、『不公正』,並建議予以剷除。於是,他們先是對例外置之不理,以便能把其價值規律宣告為普遍的。而在他們如此竊取了該規律的普遍有效性之後,又重新注意到那些例外,以便把它們烙印為對規律的違犯。這種推理方式,實在不比下述做法高明:當人們察覺愚人眾多,卻對智者亦存在這一點置之不理,並由此得出『一切人皆愚』這條『普遍有效的規律』,繼而要求剷除那些『違法』存在着的智者!」(Böhm-Bawerk)³²
誠然,馬克思藉其抽象手法為其論述贏得了一個重大的策略優勢。他把擾人的現實「以前提方式」排除於其體系之外,因此只要他能維持這種排除,便不會與現實陷入任何衝突。這適用於第一卷其餘的、迄今為止遠為最大的部分,整個第二卷,以及第三卷的頭四分之一。在馬克思體系的這段中游,他的邏輯展開與環環相扣的洪流,以一種着實令人嘆服的嚴密與內在的一貫性奔流而下。馬克思在此可以做出好的邏輯,因為他藉「前提」的途徑預先使事實與其觀念取得了一致,因而能忠於這些觀念而不致觸碰那些事實;而在馬克思可以做出好邏輯之處,他也確實做得到,並且是以爐火純青的方式做到。這個體系的中段部分,無論其出發點何其錯誤,都將憑其非凡的內在前後一貫性,永遠確立其作者作為第一流思想力量的聲譽。而且,作為一種附帶效果,這對馬克思體系的實際影響力肯定大有助益:在這段內在一貫性實質上確實無可指摘的漫長中游裏,那些一旦幸而熬過喧嚷開端的讀者,便獲得了時間去融入馬克思的思想世界,並對那些如今確實如此漂亮地一個由另一個流出、又如此井然有序地構成一個整體的思路產生信賴。如此一來,馬克思在第三卷裏終於不得不提出的那些苛刻要求,所面對的便是信賴已然鞏固的讀者。
因為,無論馬克思如何拖延,他終究有一刻必須睜開雙眼去看現實生活的事實。他終究必須在其讀者面前承認:在現實生活中,商品經常地、必然地,並非按其所體現的勞動時間的比例相互交換,而是時而低於、時而高於這一比例,視乎所投入的資本所要求的平均利潤額較小抑或較大;簡言之,承認除勞動時間外,資本投入亦構成商品交換比例的一個並列的決定根據。由此,馬克思面臨兩項艱巨的任務。其一,他必須嘗試在其讀者面前為自己辯解:他何以起初並如此長久地教導說,勞動構成交換比例的唯一決定根據;其二,他必須——這或許是更為艱巨的任務——為那些與其理論相敵對的事實,向其讀者再提供一種理論解釋,這解釋顯然不可能在他的勞動價值理論中毫無餘剩地化解,但另一方面又不應與該理論相矛盾。
不難理解,在這些論證之中已經無法再貫徹良好而直接的邏輯。我們此刻所經歷的,正是該體系混亂開端的對應情景。在那裏,Marx 為了推導出一條無法循直接途徑從事實導出的定理,不得不一方面對事實、另一方面(且主要地)對邏輯施以強暴,並且只得接受若干最令人難以置信的思維失誤。如今,這一情形再度重演。如今,那些在整整兩卷之中獨佔場面、因而不受干擾的定理,又與事實相遇,而這些事實自然如同最初一樣,與之同樣難以相容。儘管如此,體系的和諧仍須得以維持。這除了再度以邏輯為代價之外,別無他法。因此,我們在 Marx 的體系之中目睹了一幕乍看令人詫異、然而在上述情形之下其實全然自然的景象:就篇幅而言佔絕大優勢的那一部分體系,呈現出一件無愧於其作者思維力量、邏輯嚴密而緊湊的傑作,但在其中卻於兩處,遺憾的是恰恰是兩個決定性的位置,夾雜進了思路之薄弱與草率得令人難以置信的段落:第一次是在最開端,理論首次與事實分離之處;第二次是在第三卷的第一個四分之一之後,事實重新進入讀者視野之處;此處主要可資考察的,乃是第三冊的第十章(第 151 至 179 頁)。
那部分內容當中的一個部分,我們已經認識並評斷過了;這就是 Marx 針對生產價格規律與「價值規律」之間矛盾這一指責所作的自我辯護。19 如今尚須對所指章節的第二項任務投以一瞥,即 Marx 藉以將那顧及事實情形20的生產價格理論引入其體系的那一理論性解釋。這一考察還把我們引向 Marx 體系之中最具啟發性、最具特徵性的一點:即「競爭」在其體系中所佔的地位。
正如我在前面曾一度暗示過的那樣,「競爭」乃是一個概括性的名稱,用以涵蓋市場各方在其行為中所受其引導、並藉此對價格的形成取得影響的一切心理推動力與動機。有意購買者有其在購買時所追求的動機,並由此為他得出某種關於他最初、或在極端情形下願意出價之高低的準繩。同樣地,賣者與生產者也有某些動機,決定他以某些價格出售其商品、而不以另一些價格出售,在價格達某一高度時繼續、甚至擴大其生產,而在另一高度時則停止生產。如今,在買者與賣者的競爭之中,所有這些推動力與決定根據彼此相遇,而凡是為解釋某一價格形成而訴諸競爭的人,歸根結柢便是以一個概括性的名稱訴諸於在市場雙方之中起引導作用的一切心理動機與推動力的相互作用及其效果。
如今,Marx 大體上致力於在其體系之中盡可能地把競爭以及在競爭中起作用的各種力量,置於一個盡可能從屬的地位。他對它們視而不見,或者至少在他力所能及之處、以其力所能及之方式,設法貶低其影響的種類與程度。這一點在各種場合都以露骨的方式顯現出來。
首先便已在他對其勞動價值規律的推導之中表現出來。任何不抱成見者都知道並看得出:所投入的勞動量對商品價格的持久形態總共所取得的那種影響,這種影響當然並非如 Marx 的價值規律所宣稱的那般具有排他性,它僅僅是經由供求的相互作用、亦即經由競爭而得以傳遞的。在個別的交換之中,或在壟斷之下,可能出現這樣的價格,它們(即便撇開所投資本的要求不論)與所凝結的勞動時間完全不成比例。Marx 自然也明白這一點。然而起初,在推導其價值規律時,他卻並不提及此事。倘若他這樣做了,那麼更進一步的問題與探究便絕無法被推開:即在一切以競爭之名而起作用的動機與因素之中,究竟以何種方式、經由哪些中間環節,恰恰是勞動時間才應對價格高低取得那唯一具決定性的影響。而此時在所難免的、對那些動機所作的完整分析,必定會把商品的使用價值遠較 Marx 所能接受的程度更為突出地置於前景,會使某些事物呈現出另一番面貌,並最終會使某些 Marx 在其體系之中根本不願賦予其效力的事物得以顯露出來。
正因如此,在那種本應由一個系統完整地論證其價值規律的場合、從而本應使闡明競爭之中介作用成為他義務的場合,他起初卻就此一點完全保持緘默地一筆帶過。後來他固然提及了它,但就提及的位置與方式而言,並非把它當作理論體系之中一個重要的環節,而是出現在匆促的、隨機的附帶評論之中,這些評論寥寥數語地援引這一事實,彷彿援引某種或多或少不言自明之事,並且不費神去作更深入的論證。
- 即商品的交換並非僅僅是「偶然的或臨時的」;
- 即商品「雙方都以大致與相互需求相對應的比例量被生產出來,這乃是銷售的相互經驗所帶來的結果,並且就這樣作為持續交換本身的結果而生長出來」,並且「沒有任何自然的或人為的壟斷使締約的一方有能力高於價值出售,或迫使其低於價值賤賣」。
因此,Marx 在此把一種活躍的、雙方面的競爭——而且這種競爭已持續得足夠長久,足以按照經驗所得的銷售、亦即買者的需求來調整生產——當作其價值規律得以發揮作用的條件。我們必須把這一段話牢牢記在心裏。
他並未為此附上更精確的論證。恰恰相反,緊接其後,而且正是在那些 Marx 還算相對最為詳盡地論及競爭、論及其兩個「方面」即需求與供給、以及它們與價格形成之關係的論述之中,他卻明確地拒絕「對這兩種社會驅動力作更深入的分析」,理由是這「在此並不適宜」!21
然而還不止於此!為了把供求對於理論體系的意義進一步加以貶低,並且大概也是為了替他在理論上對這些因素的忽視作辯護,Marx 構想出一套他自己的、奇特的理論,這套理論他在較早的隨機暗示之中便已觸及,而在第三卷第 169 與 170 頁加以展開。他的出發點是:當兩個因素之中有一個壓倒另一個時,例如需求壓倒供給,或反之,便形成不規則的市場價格,這些價格偏離那構成這些市場價格之「波動中心」的「市場價值」;反之,若商品要以其正常的市場價值出售,則需求與供給必須恰好相符。他由此引出如下奇特的論證:「當需求與供給相符時,它們便停止起作用。若兩種力量在相反方向上均等地起作用,它們便彼此抵消,對外便毫不起作用,而在此條件之下發生的現象,便必須以這兩種力量的介入以外的方式加以解釋。當需求與供給彼此抵消時,它們便不再解釋任何東西,便不再對市場價值起作用,並且更加使我們處於黑暗之中,無法明白市場價值為何恰恰表現為這一筆金額、而不表現為另一筆金額。」因此,從需求與供給的關係之中,固然可以解釋那些由一種力量壓倒另一種力量所引起的「對市場價值的偏離」,卻無法解釋市場價值本身的高低。
這套奇特的理論之所以正好契合於 Marx 的體系,乃是顯而易見的。倘若就持久價格的高低而言,從供求關係之中根本無從解釋出任何東西,那麼 Marx 在其奠基之中不再進一步理會這些無關緊要的因素,並且毫不迂迴地把那個依他之見唯一對價值高低施加真實影響的因素——亦即勞動——引入體系,便也全然合乎情理了。
然而依我所信,同樣顯而易見的是:那套奇特的理論是完全錯誤的。它的論證,如同在 Marx 那裏屢見不鮮的那樣,建立在一種文字遊戲之上。
完全正確的是:在一種特定意義上,商品按其正常市場價值出售時,供求必須相符:亦即,在此價格之下,被有效需求的商品量與被供給的商品量同樣多。然而這不僅適用於按正常市場價值出售之時,而是適用於每一種市場價格,也適用於一種偏離的、不規則的市場價格。其次,人人皆知,Marx 也十分清楚,供給與需求乃是彈性的量。除了事實上進入交換的需求與供給之外,始終還存在一種「被排除的」需求與供給;一大批人同樣為其需求而需求該商品,卻不願或不能出他們更強有力的競爭者所出的價格,以及一大批人同樣願意供應被需求的商品,卻只願以高於當前市場上所論之價格的價格供應。「供求相符」這一說法,絕不適用於全部的需求與供給,而僅適用於成功的那一部分。然而歸根結柢還有一件眾所周知之事:市場的機制恰恰在於從總需求與總供給之中甄選出成功的那一部分,從而找到其任務,而這一甄選最重要的手段便是價格的形成。被買的商品不可能多於被賣的商品。因此,雙方之中只能有同樣多的競標者(亦即競標同樣多商品的競標者)成交。如今,這一同等數目的甄選,乃是藉由價格自動移至某一高度而實現的,藉此排除掉雙方多餘的部分,使得這價格同時對多餘的有意購買者而言過高、對多餘的有意出售者而言過低。如今,對這一價格高低的決定有所貢獻的,不僅有那些成交者,還有那些被排除的競標者的情形,22因此,僅憑這一點便可知:從供求成交部分之相等推斷出供求所發出的作用之完全抵消,乃是錯誤的。
然而這之所以錯誤,還出於另一個緣故。即便我們假定,與價格形成相關的僅僅是在數量上處於均衡的供求成功部分,那麼,認為那些恰恰彼此保持均衡的力量便因此「停止」起作用的這一假定,仍是全然謬誤而不科學的。恰恰相反,它們的作用正是所達成的均衡狀態,而當問題在於解釋這一均衡狀態連同其一切特殊之處——其中以該均衡得以形成之水平的高低尤為突出——之時,這便不能如 Marx 所認為的那樣,僅僅「以這兩種力量的介入以外的方式」來達成,反之,這恰恰只能藉由那些彼此保持均衡的力量之介入才能達成。順帶一提,這類抽象的命題,最能藉一個實際的例子而獲得最有力的闡明。
我們讓一個氣球升空。人人都知道,氣球之所以上升,是因為它充入了一種比大氣空氣更稀薄的氣體;唯有在此前提下、並正因如此,它才會上升。但它並非無止境地上升,而只升至某一高度;到了該高度之後,只要沒有其他作用(如氣體外洩等)改變這一狀況,它便懸浮停留於此。那麼,這一升空高度是如何調節、又由哪些因素決定的呢?這同樣是清晰透徹的。大氣空氣的密度愈往上愈低。氣球只在恰好包圍着它的那層空氣的密度仍大於它自身密度之時才繼續上升;而當它自身的密度與所處空氣層的密度恰好達致平衡時,它便停止上升。因此,氣球填充氣體的密度愈低,並且大氣空氣達到同一密度程度所處的空氣層愈高,氣球便會升得愈高。在此種情形之下,顯而易見:對升空高度的解釋,除了訴諸氣球一方與大氣空氣另一方之間相互的密度關係之外,根本無法以任何其他方式取得。
然而,依照 Marx 的觀念體系,這件事又會是怎樣的呢?在升空高度達到之時,氣球密度與周圍空氣密度這兩股力量恰好達致平衡。它們「因此停止作用」,「它們不再解釋任何東西」,它們「對升空高度不發生作用」;因此,倘若我們要解釋這升空高度,便必須「以這兩股力量的介入以外的方式去解釋它」!那麼,究竟憑藉甚麼呢?!
又或者,當一台十進制磅秤在稱量某物體時指向 50 公斤,這一磅秤的讀數又該如何解釋呢?按照 Marx 的說法,它不能由待稱物體的重量一方與用以稱量的砝碼另一方之間的關係來解釋,因為這兩股力量在磅秤的相關讀數上恰好達致平衡,故而停止作用,於是從它們的關係中根本甚麼也解釋不了,連磅秤的讀數也無從解釋!
我認為,這一謬誤已夠明顯;同樣明顯的是,Marx 在那些藉以把供求對持久價格高低的影響推論掉的論述當中,所依據的正是同一類謬誤。順帶一提,切勿產生誤會:我絕無意謂,訴諸供求這一公式便已包含了對持久價格的完整而令人滿意的解釋。恰恰相反,我在別處屢次而詳盡地表明的見解是:人們必須精確地分析那些被那句套語只作粗略概括的要素,精確地確定它們相互影響的方式與程度,並以此循序漸進地認識那些要素——它們恰恰對價格的持久水平具有特殊的影響。然而,對於這種更深入的解釋而言,被 Marx 推論掉的供求關係對價格形成的影響乃是一個不可或缺的中間環節:這種解釋並非繞開它而行,而是徑直穿越其中。
讓我們重新接上思路。我們已從種種跡象看到,Marx 在其體系中是何等竭力使供求的影響退居幕後。如今,在其體系於第三卷頭四分之一處所作的那一奇特轉折之際,他面臨着這樣一項任務:要解釋為何商品的持久價格並非依照所體現的勞動量、而是依照與之相偏離的「生產價格」而向心趨近。
作為促成此一結果的力量,他所給出的解釋是——競爭。競爭把原先因各生產部門資本有機構成不同而各異的利潤率拉平為一個普遍的平均利潤率,57 與此相關聯,價格從長遠看便必須向那些產生同一平均利潤的生產價格向心趨近。
讓我們迅速確立若干要點,它們對於評價這一解釋至關重要。
第一,顯而易見,訴諸競爭在內容上無非就是訴諸供求的作用。在我們上文已引述過一次的那段話裏,Marx 最為簡潔地描述了利潤率經由資本競爭而被拉平的過程(III. 175 頁及下頁),他在那裏也正是明確地讓這一過程藉由「供給對需求的這樣一種關係」來實現,「使得平均利潤在各生產領域中變得相同,從而價值轉化為生產價格」。
第二,可以確定的是,在這一過程中所涉及的,並非只是圍繞着與前兩卷價值理論相應的引力中心(即所體現的勞動時間)的單純波動,而是價格被決定性地推離至另一個持久的引力中心,即生產價格。
而如今,一個又一個問題接踵而至。
倘若依照 Marx,需求與供給之間的關係根本不能對持久價格的高低產生任何作用,那麼與這一關係完全等同的「競爭」,又如何能成為那股把持久價格的高低從「價值」水平推移至與之偏離如此之遠的生產價格水平的力量呢?
在這種出於無奈而又違背理論地把競爭召喚為「機械降神」(Deus ex machina)——它把持久價格從合乎理論的、所體現勞動量的引力中心推往另一個引力中心——的做法之中,豈不是不由自主地透露出一種承認:那些支配着現實生活的「社會驅動力」,在自身之內蘊含並付諸實現着某些對交換關係起根本決定作用的因素,而這些因素是無法化約為勞動時間的;從而,那原初理論的分析——它把交換關係所依據的東西蒸餾得只剩下勞動時間——乃是一種不完整的、與事實不相符的分析?
此外:Marx 自己曾告訴過我們,而我們也牢牢記住了這一段話,23 即只有當存在着活躍的競爭時,商品才會大致按其價值相交換;換言之,他當時曾把競爭召喚為一個具有把商品價格推向其「價值」的傾向的因素。而如今我們卻認識到競爭是一股相反的力量,它把商品價格從其「價值」推開、推向生產價格!對於這些說法——它們竟還出現在同一章之中,即第三卷那大概注定要獲得不祥之名聲的第十章——是否存在着某種調和呢?又倘若 Marx 也許曾以為,調和可在於:一個命題適用於原始狀態,另一個則適用於發達的現代社會——難道我們不必反駁他嗎,——他在其著作的第一章中,並非從一種魯賓遜式孤島狀況的關係出發、而是從那些「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佔統治地位」、其「財富表現為龐大的商品堆積」的社會的關係出發,來引出他的勞動價值論的嗎?並且難道他不也在其整部著作中要求我們:應當在他的勞動理論的光照之下去看待和判斷我們現代社會的諸種關係嗎?然而,倘若我們問:依照他自己的說法,他的價值規律在現代社會中的有效領域究竟何在,我們便會徹底徒勞而返。因為,要麼不存在競爭:那麼依照 Marx 第二卷 156 頁及以下,商品根本就不按其價值相交換;要麼競爭發生作用:那麼商品就更不按其價值、而是按其生產價格相交換,依照 Marx 第三卷 176 頁!
就這樣,在那不祥的第十章裏,矛盾層層疊加。我不願再藉着列舉這一章中俯拾即是的所有那些較小的矛盾與不確切之處,來進一步拖長這項本已展開得如此之久的考察。我相信,凡是不抱成見地讀這一章的人,都會有一種感覺:它彷彿是失了常態。我們在 Marx 著作的精彩篇章中所習見的那種嚴謹、精煉、審慎的表達方式,那種堅如鐵石的邏輯,在這裏卻代之以不確定與東跳西躥之態——這不僅見於論證之中,甚至見於技術術語的運用之中。例如,對需求與供給時刻變動着的理解何其引人注目:時而完全正確地把它們視為帶有強度差異的彈性量,時而又依照早已過時的「庸俗經濟學」的最劣範例,把它們當作單純的數量來加以考量;又或者,當投放市場的那一批商品量的不同部分是在不平等的生產條件下生產出來時,關於市場價值由哪些因素所支配的那段論述,又是何等令人不滿且缺乏一貫性,如此等等!
這一現象的原因,不能僅僅歸結於這一章是由年邁的 Marx 所寫,因為在更晚的部分中也還有不少寫得極為出色的論述。再者,那不祥的一章——其內容早在第一卷中便已散布着隱晦的暗示³⁹——想必很早就已構思成形。實情乃是:Marx 在此處之所以寫得混亂而搖擺,是因為他不敢清晰而鋒利地下筆,否則便會陷入公開的矛盾與自我撤回。倘若他在此處——在他以現實的、在實際生活中可觀察到的交換關係為出發點之處——以他在長達兩卷的篇幅中把其勞動價值假說追究到最極端的邏輯後果時所用的同樣的認真與同樣的徹底,去照透這些關係;倘若他在此處藉着對那些以「競爭」這一總稱而發生作用的「社會驅動力」作一番細緻的經濟心理學分析,從而賦予「競爭」這句套語以科學的內容;倘若他在此處不肯歇息、不肯罷手,只要還有某個中間環節未經闡明、某個後果未追究到底、或某種關係顯得晦暗或自相矛盾——而他如今的第十章幾乎每一個字都在要求作這樣一種更深入的探究或闡明——那麼,他便會一步一步地被推向確立一個在內容上截然不同的體系,而其原初體系基本命題的公開矛盾與自我撤回也就無從避免。要避免它,唯有藉助掩飾、藉助含混與晦暗——當 Marx 明確拒絕對「社會驅動力」作「更深入的分析」之時,他即使並非已經知曉,至少也已本能地感覺到了這一點。
而我相信,由此也就標明了 Marx 一切謬誤、矛盾與含混的始終。他的體系與事實之間並無一種牢固而嚴密的聯繫。Marx 既未藉着健全的經驗、也未藉着扎實的經濟心理學分析從事實中獲取其體系的根基,而是把它建立在一個並不比僵硬刻板的辯證法更為牢固的基礎之上。這就是 Marx 在其體系的搖籃裏便埋下的大罪。一切其餘之事都由此必然地產生。體系按照某一方向被整理排列,而事實卻在另一方向上運行,並時而在這裏、時而在那裏與體系相牴觸。於是,那原罪每每滋生出新的罪。為了使這牴觸不致顯露:人們要麼把事情裹入晦暗或含混之中,要麼以與開頭時相類似的辯證伎倆加以彎曲扭轉,要麼,當這一切都無濟於事時,便自相矛盾。這就是 Marx 第三卷第十章所處的徵象:它帶來了那長久被推遲的惡果,這惡果必然要從那惡劣的播種中生長出來!